辽宁一男子辱骂河南受灾群众被行拘,个人情绪

摘 要

  问法网获悉,据辽宁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报,一网名为“鞍山动力车坊王东延”的网民在河南省郑州市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的河南人民,经群众举报后被被

问法网获悉,据辽宁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报,一网名为“鞍山动力车坊王东延”的网民在河南省郑州市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的河南人民,经群众举报后被被警方抓获。目前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王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在河南郑州等市受灾,全国驰援,众志成城之际,随意调侃天灾辱骂河南人民实属不该,这既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也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他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通常我们所反对的“地域黑”。王某某远在鞍山与河南郑州市相距千里,想必是与河南人民往日无怨近日无仇,但却在河南人民受灾之际落井下石侮辱河南人民。这是其处理日常的个人生活琐事不理性的表现。可能其在生活中与相关人士在琐事上有龃龉,进而把个人生活上的不满扩大到了地域和群体,这是十分幼稚且不理性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上有品行好的人,也必然有品行不好的人。一个群体也是这样,在一个群体中有品格高尚的人,也有品格不那么高尚的人。个人的行为不能说明群体。同样以某个人属于某一个群体,而说这个人品德高尚,或者说其拥有其他品质,而不去进行具体的考察,也是不理性的。正确的做法是用心去感受生活,真诚的与每一个人交流。宁可人负我,不能我负人,这才是对待生活应有的态度。

从法律上来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对王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合法合理。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微信群并不是个人的私聊空间,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微信群已经成为一种有限的公共领域。可能有的人会说在微信群里发的信息,由于微信群的人数是有限的,因此不属于公共领域,至于信息的扩散,那不是发信息人的原因,而是群里扩散这一信息的其他人的原因。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由于微信群人数众多,行为人在发送相关信息时就应当预见到一旦信息发出将不可控制的向更广阔的范围传播,因而微信群就属于公共领域,除非微信群的人数极少,没有即时扩散的明显危险。

其次,王某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在河南省受灾之基,举国人民忧心如焚,大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支援郑州等河南地市。然而就在这一时点,王某某却发出如此不和谐的声音,无疑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也伤害了其他热心救灾的人民的感情,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因此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河南受灾人民的信息,已经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因而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王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是合法且合理的。在此处需要再提醒一句的是,“地域黑”有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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